问题 |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内容: 1、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方式、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有以下区别: 1、内容判断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2、成立和生效的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义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内容,根据自由意志创造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有意义表达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就会成立; 3、合同的成立不同于生效要求。合同的成立要求包括:双方或多方必须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生效规则还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二、合同上有不平等的约定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即契约自由原则。但是,如果合同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则不适当地通过合同取得了过多的利益,合同的天平过于倾斜,这就是所谓的显失公平。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如果仍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必须得到履行,则有违公平和正义,所以需要利用显失公平原则来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加以适当限制。 三、合同变更中必须引用有哪些条款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合同条款承载着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合同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协商一致后便形成合同条款,一般包括: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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