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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市离婚后无房户口怎么办
释义
    符合条件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一、属于集体户口的常住户口么?
    不是。常住户口不是特定的名词。只是一种行为的称谓。集体户口和常住户口是没有什么太大的联系的。不管是独立户口还是集体户口,只要常年居住在你户口所在地的话,都叫常住户口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户口已经迁移到了一个新的地方叫落户,而常住户口只是经常居住地,不一定需要落户。
    二、小孩子落户上海公共户口有什么好处?
    上海社区公共户小孩申请落户本人是上海社区公共户,给小孩落上海社区公共户,小孩出生必须晚于上海落户,才能给小孩报上海户口,需要去新华派出所提当年的落户材料这个一定要去派出所拿,带上身份证,只要说是落户材料,他们就会给,需要一周后去取,还要当时集体户口的单页。外地出生的小孩必须要产检记录,出院小结,分娩记录等一系列的材料。我的情况比较麻烦,产检是上海做的,外地生的,所以既要上海医院的产检记录,当时办的小卡,还要外地出生时的出院记录,分娩记录等,这个看得还很仔细。原件要看,复印件提交。提交材料的时候父母双方都要去,需要父母双方签字,派出所打电话给我说是可以申请落户的,所以当时窗口说不能落户,我就说打电话咨询过说是可以申请,他们才看的资料,第一次先打印的一张需要的材料清单,第二次材料不全,第三次才把材料都提交。大概一个月的时候,打电话说同意落户了,带上我的身份证和小孩的出生证明,办的落户,出生医学证明边栏撕下来,派出所留下了,算是落户成功了,从集体户口转社区公共户的时候,已经办过,所以小孩落户的时候没用租赁合同备案。
    三、怎么上成都户口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2.中央、本省级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3.本省、市委老干部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入户。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包括因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市的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不受派遣地限制。
    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一直在高校集体户(含肄业或退学)的,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因读书将户口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入学校,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户口可申请随父或母迁入我市。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当年取得毕业证的)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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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9:4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