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前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释义 |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根据《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可知这一原则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得拿出证据。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一般侵权行为。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那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如果家长能证明伤害是由学校导致的,但是学校不能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导致的,就假定伤害就是学校导致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也就是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因果联系原则。 《侵权案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 年学前教育新政策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教育部办公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中,国家对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作了重要部署。 当前,幼儿园阶段教育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增大,针对这些问题,这次国家给出了“三大优惠政策”。 政策一:重点加大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 《通知》对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方向:“重点加大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怎么加大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最重要的政策手段就是“增加幼儿园教师编制”。一旦幼儿园教师增加编制,幼儿园就能够招聘到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那么,相应的幼儿园教师流动性较大、临聘教师多、业务不专业等问题也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政策二:开展学前教育阶段“特岗计划”试点 “特岗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支出、每年都有的、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招聘特设的岗位计划。以往,“特岗计划”都是招聘中学或小学教师,这次,《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国家通用语言薄弱的‘三区三州’等民族地区,探索开展学前教育阶段“特岗计划”试点”。虽然目前只是针对“三区三州”地区而进行的“探索试点”,但是在学前教育阶段开展“特岗计划”是一个积极的信号。预计今后三年,会继续加大学前教育阶段的“特岗计划”试点,更多的大学毕业生会得到惠顾。 政策三:乡村振兴重点区可以放宽条件不设“笔试” 针对“乡村振兴”计划,《通知》更是给出了特别优惠的政策。《通知》明确指出“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也就是说,在“乡村振兴”重点区域招聘时,可以适当放宽招聘条件,采用“面试”和“直接考察”两个环节进行招聘录取,这就意味着可以不设“笔试”进行招聘。在城市教师招聘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这一政策将会吸引更多大学生走向农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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