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为伪造证据的,情节较轻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破坏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让、出售、破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让被冻结的财产;(4)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验人员、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报复;(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者履行职责的;(6)对有前款规定的人员的,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