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民族有年龄限制吗 |
释义 | 没有年龄限制。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当事人年满二十周岁,没有任何理由,想更改本人的民族类别的,是不可以的。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民族类别有错误的,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它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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