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处分的干部可以重新提名任用。根据规章,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置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同级调整至其他岗位也要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如有必要甚至还要征求群众意见。 对党员的纪律处为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严重警告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开除党籍是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干部处分期满重新使用程序 1.一是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受处分处置干部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用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2.二是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在处分处置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 3.三是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四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