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立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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