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多个买方按以下顺序确定房子归属: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为买受人;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买受人; 3、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也没有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买受人的实际支付金额、是否办理了网上签约、合同成立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买受人。 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