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为参考: 国力公证处:成都市顺城大街155号(天府广场附近); 市公证处:成都市东城根下街35号; 蜀都公证处:后子门28号房地产交易中心4楼; 青羊区公证处:江汉路222号; 锦江区公证处:书院南街41号; 武侯区公证处:高升桥东路16号; 成华区公证处:一环路东三段48号2F; 高新区公证处:紫荆西路27号平楼; 金牛区公证处:人民法院旁边; 四川中大公证处:成都市大墙东街152号天涯大厦3楼; 律政公证处:成都市人民西路105号少成大厦5F;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