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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位都有哪些类型?
释义
    1、独立车库。
    独立车库是开发商可以出售的一种车位,它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所以出售或出租给业主都是符合规定的。这种车位一般会在地下停车场,买了这样的车库业主会拥有独立产权,简单判断是否有产权就是看车位能不能办理产权证,能办的都是可以买的。
    2、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在小区里也比较常见,它是国家强制要求建设的车位。这种车位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出售的,因为开发商并没有产权,但这类车位开发商可能会租给业主,因为有使用权。
    3、临时车位。
    临时车位就是小区地面上画白线的车位,这种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也是计入了公摊面积的。这些车位购房者都不用购买就能使用,如果开发商选择出租的话,业主租用是交的租金也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只是这些车位不能进行交易,即便开发商承诺出售给业主,也不会有产权。
    一、小区车位权属的观点和评析是怎样的
    1、面积分摊说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16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2、当事人约定说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
    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
    其二,利于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个小区,每户业主对于车位、车库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业主没有购买私家车,自然没有停车的需求,有些业主购买了多辆私家车,不止需要一个车位、车库。
    在业主数量如此大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来满足各业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事先协商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后再行由业主进行购买、承租、使用,可以让权利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都心知肚明,减少之后的纠纷。
    其三,能够鼓励开发商多投资修建车位、车库。缓解当前小区内停车困难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开发商多建造车位、车库,但是没有直接的利益驱动,开发商不可能给业主“免费的午餐”,停车难的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如果一味的否定开发商在车位、车库上的权利,就难免其只按照最低规划标准配备数量有限的停车位、车库,显然不利于业主利益的实现,对居住环境的完善也缺乏促进作用。
    二、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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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8: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