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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一些
释义
    法律分析: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一、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有哪些啊
    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提供抵押物;提供质押物;留置;交付定金等。其中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需要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留置需要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交付定金则需要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债权人。
    二、质押与担保的区别
    抵押担保与质押的主要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质押物一般都是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质押转移质物的占有权;
    (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抵押需要进行登记,质押需要进行交付;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三、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1.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3)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2.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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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7: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