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形 |
释义 |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报请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责成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直接发现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作用 其一,纠正被错误定性的案件,和纠正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而刑事裁判作为诉讼活动的最终体现,必须保证其符合公正与正义。尽管我们说“一个公平的法律程序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做出公正的决定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比如诉讼手段的限制,比如诉讼期限的限制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会出现错误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已生效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给予实施救济的途径,以实现实体上的正义,是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之一。 同时,诉讼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必须依法进行,而如果法院的裁判中错误地适用法律,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统一的破坏,更重要的是,法律适用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因而自然也影响到实体公正的实现。对裁判中-适用法律的错误给予纠正,也是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之一。 其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裁判是对被告人的自由、生命以及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它事关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刑事裁判也涉及到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冤屈能否得以伸张。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补充,其是以特殊诉讼手段保证裁判准确无误、实现法律正义的又一道屏障。 二、审判监督程序是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案件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它具有补救的性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其判决和裁定就具有生效的执行力。第一审判决下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抗诉,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适用这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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