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改民族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更改民族需要的条件如下: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更改民族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便确认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2、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是更改民族的基本依据,可以证明个人出生时所属的民族。 3、更改民族申请表: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更改民族原因等相关信息。 4、其他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明、学历证明等,以便确认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更改民族是一项涉及到个人身份认定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项,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且只能更改一次。同时,在进行更改民族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得有欺骗、伪造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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