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颅内占位疾病被拒赔,保险公司有哪些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购买保险后,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要查看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拒赔的理由。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或未支付足额保费; 2. 被保险人隐瞒或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3.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未按要求提交保险理赔材料; 5. 其他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理由。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颅内占位疾病的理赔,需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上述理由,并确保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手段取得订立合同; (二)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四)违反法定代表人或者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后,应当发给保险单。保险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特别约定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实施保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以保险费未收齐为由拒绝理赔。但是,当事人对于保险费支付方式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及时组织调查,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法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第一百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不得拒绝赔付,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人不得免除因本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引起的保险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与被保险人协商约定责任免除事项,但不得免除本合同下的保险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人不得与被保险人协商约定附加不合理的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减轻条款或者不利于被保险人的其他条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