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犯罪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不可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抗拒或者利用女性处于不知道、不可抗拒的状态进行奸淫。(2)必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以妇女不可抗拒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这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该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和奸淫。指犯罪分子意图与受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奸淫的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搂等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法律客观: 《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