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有关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规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等细节的法律。该实施细则历经四次修订,最新修订版本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