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聘礼一般属于男方婚前对女方的赠与,归女方所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聘礼的归属,但是只有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未一起生活,或者是男方支付聘礼造成了经济困难,离婚时聘礼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不返还聘礼的情形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1)、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聘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 (2)、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聘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