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审理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第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援引法律条款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特别关注: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特别关注: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2.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特别关注: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四、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 特别关注: 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4.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对于二审案件一般都是采用的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的,也就是说此时会是合议庭制。至于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相比一审案件的期限,自然是要短一些的。此时法院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不能超过规定审限对案件作出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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