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和减少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的法定情形有: 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另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 一、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什么事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或者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8、保险赔偿或支付方式; 9、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根据相关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只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就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的话,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有意隐瞒事情真相影响到保险人作出的决定的;2骗保行为;3、投保人等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要赶快通知保险人,这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车辆过户其保险是否有效? 有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其中一条规定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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