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法律援助有什么 |
释义 | 可以享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可以实行法律援助的案件和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刑事案件中:有两种残疾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一种是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一般法律援助对象,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另一种是特殊法律援助对象,即盲、聋、哑或者未成年的残疾人为刑事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只要他们没有请律师辩护,法院就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不管其经济状况如何。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殊司法保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这是基于在民事诉讼中,上列事项的当事人在经济上缺乏生活自立能力而有必要对其实行法律援助的。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以及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法律事务中的残疾人有权享受法律援助。因为他们虽然并非完全缺乏生活自立能力,但往往因为受伤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难以维持自己及所负担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在请求侵权赔偿时,因其自我保护能力差,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有权享受法律援助。 5.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公民对抗国家,诉讼地位较弱,所以应加以特殊保护,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6.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这是一个保底条款。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也会逐步拓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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