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提出分手应该退钱吗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还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但是如果是借贷或者以结婚为条件等特殊情况时是需要退还的。 一、一般情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二、其他情况 1.分手时女方主动给男方打了欠条自愿退还的,应该退还。 2.女方恋爱期间向男方借款虽然没有打借条,但是转账记录够证明是借款的,女方应当退还。 3.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转给女方的大额资金,女方不跟男方结婚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4.女方以恋爱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自己有病家里有事骗取男方的钱也要返还的。 5.男扮女装去网恋向男方索要钱财的也应当返还。 三、具体区分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 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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