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放职工工资,扣社保的账务处理 |
释义 | 发工资并从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发数)。一、发放工资在前,银行代扣社保在后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管理人员的)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 生产成本(生产人员直接公司)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计提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部分的社保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实际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银行扣款在前,发放工资在后 交纳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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