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什么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
释义 | 20总吨,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以商业和民用为目的,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不适用,20吨以下的小船不适用,只适用于大船。 海上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我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船员规定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船舶的特点 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 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船舶从史前刳木为舟起,经历了独木舟和木板船时代。 1879年世界上第一艘钢船问世后,又开始了以钢船为主的时代,船舶的推进也由19世纪的依靠人力、畜力和风力即撑篙、划桨、摇橹、拉纤和风帆发展到使用机器驱动。 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是调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主要内容有: (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条 【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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