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 |
释义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有: (1)计提范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计提范围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上。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不得在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 (2)计提依据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为年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之和,如有逾期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应先转入应收账款再提取坏账准备。国税发 (2003)45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已基本一致。但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而会计核算中则无此限制。 (3)计提比例的差异。会计制度只限制企业对应收款项100%地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但税法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4)坏账处理和坏账准备计提的自主权限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先冲销税法所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未冲销完的部分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于存在上述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许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进行正确的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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