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的构成要件有: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综上所述,徇私枉法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利用了国家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即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来进行枉法。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赋予其工作人员以相应的职责和权限来保障权力的实现。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司法机关的成员都具有司法权的具体职能,换句话说,只有特定的从事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能的人员才有利用司法权进行枉法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