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特殊债权包括哪些 |
释义 | 以下几类特殊债权也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 2、可撤销的合同权利。 3、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4、作为权利质押的合同权利。 5、将来的合同债权。 一、合同的让与指的是什么 合同的让与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比如: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从权利和主权利不能分开单独转让。 二、担保权是什么意思 担保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担保合同当事人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1.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如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将灭失抵押物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或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如质押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依约将质物孳息清偿债务,债权人支配使用定金等。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给予救济,如要求法院宣告抵押人处分行为无效。这三个层次的内容组成了担保权利的完整内容,是担保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表现。 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 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并无需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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