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要精神抚恤金的时候注意什么? |
释义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一、未成年人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人的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及人身自由权。 侵害自然人以上人格权利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自然人特定的身份权。 1、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亲权照护或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亲权人或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配偶权。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该配偶违背了作为配偶身份上的法定义务,无过错方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死者的人身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权利自然消灭,但其人身利益依然存在,并且与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密切关联,对死者的人身利益进行延伸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五)与自然人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利。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也是有人格权的,比如,法人享有名誉权,社会各界会对其信用、资产状况,作出评价,这直接影响其经营状况的好坏。但法人没有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类型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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