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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新生儿能跟着妈妈参保吗
释义
    法律分析:新生儿落地就可独立参保。
    今后,新生儿参保方式有两种,既可随妈妈参保,也可独立参保。如果妈妈已经参加居民医保,宝宝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参保(出生当年不缴费),随妈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从出生之日起)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单独参保就是在出生90天之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报销。也就是说,参保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也可按照规定报销。超过90天之内参保的,和成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样,有医保待遇等待期(最长需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满90天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参保后看普通门诊,一年可用80元定额包干与基层医疗机构签约,还可享受一年100元门诊统筹报销。如果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标准报销,一档参保一年最高可报8万元,二档最高可报12万元。大病按规定经基本报销后,若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自付部分还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2017年起付标准14188元),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若患特病并取得特病证,可享受重大疾病和慢性疾病门诊报销待遇,重大疾病全年报销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一档为10万元,二档为15万元。如患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心病,还享有儿童两病优惠政策,补偿标准根据病情从2.2万元-15万元不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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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