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广告能成为购房合同内容吗 |
释义 | 销售广告能成为购房合同内容。如果在购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购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可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按揭贷款买的商品房是不是退吗 可以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房: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商欺诈订立的。 4、按揭不能的。 5、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的。 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的。 8、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9、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的。 10、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 11、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 二、开发商虚假宣传可否构成欺诈 构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房屋,属于消费行为,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开发商在对预售房屋进行宣传时,不应该虚假宣传、印发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宣传资料。开发商展示的宣传资料属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通过宣传资料作出的承诺,对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对房屋价格的确认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涉及虚假可以认定欺诈。 三、商品房的宣传和广告包括哪些?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用是:作为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发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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