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