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淮动力维权11年终结商标抢注案 |
释义 | 江淮动力维权案成为我国商标在东南亚维权第一案,历经11年,终结商标抢注案。江淮动力JD牌单缸柴油机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注册商标JD却遭到印尼商人恶意抢注。江淮动力向印度尼西亚商业纠纷法庭提起申诉。 江淮动力人当初怎么也没想到,会因为一场商标抢注案件打了近11年的官司。更没想到,这场官司成为我国商标在东南亚维权第一案。近日,新华日报和江苏省工商局联合举办的在新常态中绽放——江苏品牌大道采写组来到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该维权案的始末,同时深刻感受到品牌战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时间追溯到1993年,江淮动力JD牌单缸柴油机走出国门,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注册商标JD初展魅力。当时公司尚未取得出口自营权,产品主要通过国内外贸公司销往印尼。就在企业准备全面铺开市场大展身手之际,注册商标JD却在当地遭到印尼商人恶意抢注和敲诈举报。按照国际法,商标注册先得到者即合法拥有此商标。1994年公司获得自营出品经营权后,曾多次与抢注方协商转让商标事宜,均无功而返。到2003年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尼的销量达7.8万台,出口额1260万美元,遗憾的是,商标被抢注没得到解决而境遇反而愈演愈烈。2004年3月抢注方将J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位印尼商人。双方协商时对方索要100万美元转让费,被拒绝后竟以商标持有人的名义,利用当地警方对公司实行封货、闭仓及罚款,甚至禁止销售JD牌柴油机的销售,给当地经销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在向工商部门求助后,江淮动力毅然向印度尼西亚商业纠纷法庭提起申诉。通过江苏省、盐城市工商部门的全力协调,积极争取到了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支持,仅商务部就有条约法律司、亚洲司、公平贸易局、外贸司等参与协同,还得到了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多方支持。江淮动力集团为此也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我国驻印尼大使馆首次为一个企业代表我国政府就此事照会印尼政府,并提出严正交涉,致函印尼总统办公厅、最高法院、检察厅、商业纠纷法庭,希望司法部门主持公正。审判当天,我国使馆还派官员到法庭,现场旁听了答辩判决的全过程。江淮动力当庭出示了近200份JD商标在当地使用在先的确凿证据,并指出JD商标持有者必须是生产企业,而抢注方只是销售公司这一关键点,长达11年的JD商标抢注案终于水落石出,江淮动力成为我国在东南亚商标纠纷中首家胜诉企业。 官司赢了,由此产生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虽然早在1980年,江淮动力就在工商部门支持下申请了商标,但是印尼商标案对于我们是一大警醒,认识到商标、知识产权和专利对于江淮动力品牌的重要性。之后,江动集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品牌和专利的保护,也加快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步伐。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洪春如是说。 作为全国内燃机行业首批上市公司、国家520个重点企业、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业内称为中国品质发动机代名词的江淮动力,目前产品销售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当年的新四军三师枪械修理所,发展到以单、多缸柴油机,通用汽油机及农业装备制造为主,兼营零部件、矿业和国际贸易并涉及农业信息化领域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江淮动力足足走了70个年头。这些光环背后,凝聚着江淮动力做优秀企业、出优质产品的汗水和信心,更彰显着企业做大做强品牌,全力维护品牌价值和利益的决心。 一、被别人抢注了商标怎么办 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对已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2、证明未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需要注意,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则提出异议的时间不限制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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