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条件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 (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三、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16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