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脸部受伤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等。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等。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等。 一、多少厘米的伤口属于刑事案件 法律根据人体不同部位,针对伤口的不同长度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伤害等级,比如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Ocm以上,才构成轻伤二级,而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即达轻伤二级。所以,伤口的长度与构成刑事案件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得结合各个部位和罪名来认定。另外,伤害情况得由法医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有鉴定资质的医院作出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轻微伤认定标准 轻微伤的认定主要从头颈部伤害、躯干会阴、四肢损伤以及其他损伤的程度进行判断的,其具体的判断依据为: 1、头颈部伤害程度的判断标准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涎腺其导管损伤。 (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2、躯干会阴的判断标准 (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8)阴囊、阴茎挫伤。 (9)脊柱韧带损伤。 (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3、四肢损伤的判断标准 (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手、足骨骨折。 (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4、其他损伤的标准 (1)烧烫伤 (2)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3)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4)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5)烫伤达真皮层。 (6)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7)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8)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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