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问题: 1、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 3、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一、犯罪最低判多久 刑事处罚中,需要服刑而期限最少的处罚措施是拘役,拘役最短的期限是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4、无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死缓罪犯减刑 减刑的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死缓罪犯如何减刑:(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3年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指的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的三年内,行为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政治权利。行为人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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