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罚及其适应性的思考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重大疾病不影响司法机关侦办,但可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在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并批准。重大疾病法院判实刑但可变更羁押措施,判刑时可能予以监外执行。去世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判前或判决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重大疾病,司法机关会安排到省级医院进行诊断。如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有严重疾病法院会判有严重疾病法院会判实刑,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的措施,如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判刑时可能予以监外执行。犯罪嫌疑人重大疾病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侦办,犯罪嫌疑人因重大疾病去世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刑罚制度的演变与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法律体系的进步,刑罚制度也在不断演变。过去,刑罚主要以惩罚为中心,追求的是对罪犯的报复和威慑效果。然而,随着对人权和人道主义价值的重视,刑罚制度逐渐趋向于更加注重矫正和社会再融入。未来,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强调个性化和差异化,根据罪犯的特点和犯罪情况,采取更加精准和有效的刑罚方式。同时,社会对于刑罚的关注也将更加注重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全面性,强调刑罚与社会支持、教育和康复等措施的综合配合。这样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性、人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程序进行诊断,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即使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法院也会考虑变更羁押措施,如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在判刑时可能予以监外执行。重大疾病并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侦办,而犯罪嫌疑人因重大疾病去世则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在交付执行前或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相应的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提出并经批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刑罚制度将更加注重矫正和社会再融入,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刑罚方式将得到更多应用,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人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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