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六种,一是先占取得,如对无主的地域的先占;二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三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四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五是添附或附和;六是因时效取得。,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是自己就享有的。是从他人那来的,就是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从权能的行使来看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单独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征收等行为。,因为房屋产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法律上其他权利的取得一样,在法律中分为了原始取得和法律行为取得两种,同时后者也被称为继受取得,在区分两种取得方式时也是会根据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物权篇调整的是因物权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对物的权利和归属做出规定,避免出现较多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