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反省企业相关管理台账、车辆培修档案能否存在超范围运营环境; 二、或管理装配不正常运行的汽修企业,所有未装配净化设备的油漆烤房。接到告知书”后立即停止汽修油漆作业; 三、必须对活性炭等废气管理举措措施停止全面反省、更新,曾经装配了净化设备的油漆烤房。确保举措措施正常运行,并达到环保规范; 四、必须依照有关定点请求,对汽修时产生的废机油。交指定厂商停止废机油的后期处置; 五、培修企业能否具备汽修运营天资、否不法从事机动车排气净化管理培修; 六、否违规租赁三元催化器; 七、需要找正规的环保设备公司装置有用的环保设备,包管环保达标,拿到环评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