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旧伤复发申请办理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已办理工伤登记;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旧伤复发治疗申请备案(注:已申请旧伤复发确认,但治疗时仍未获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先备案);已获得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确认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第三款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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