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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释义
    法律分析: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党组织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主要用于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建活动经费。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和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6)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包括用于开展党支部立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用于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8)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9)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10)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符合以上十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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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