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未婚生育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具体的征收标准为:多生一胎的按二倍至四倍征收;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多生一胎的及多生二胎以上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