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打了疫苗,怎么在国内登记 |
释义 | 一、国外打的疫苗国内登记的方法: 需本人携带接种证明和随身证件到接种点更新信息。 1、本人携带在国外的疫苗接种凭证和本人的身份证、护照到当地的接种点; 注意: 1)纸质证明原件,是电子接种证明,打印出来。 2)本人随身证件:本人的身份证和护照(在国外接种时所用的护照,以方便核对证明上的个人信息)。 3)当地的疫苗接种点(一般是卫生院),可以咨询社区人员或百度搜索。 2、录入人员核实本人国外的接种证明后,并询问本人核对一些相关信息后,录入系统。 3、录入完毕后,录入人员拍照相关信息给本人复核。录入人员忘了拍照给你核对,最好主动提出该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麻烦。4、1-2个工作日,接种疫苗的信息会在相关的系统/app上显示。 二、个人如何查询: 1.打开手机支付宝,在最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后点击搜索; 2.进入官方小程序界面,点击入境人员版防疫健康信息服务; 3.在登录界面点击账号注册; 4.根据实际情况输入个人身份信息,点击注册,登录系统后即可登记疫苗接种情况。虽然我国目前不强制性接种新冠疫苗,但是接种疫苗对于防护疫情是有一定作用的,因此在中国国内的居民,应当积极接种疫苗。 如接种中国产疫苗后核酸检测阴性、IgM抗体检测阳性,可正常申请健康码。总领馆在审核健康码时,将就“双检测”和N蛋白检测结果与指定机构进行全量核实,并对接种凭证进行审核,必要时联系凭证出具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对无法判定接种情况属实的、申报不实或接种凭证或检测报告造假的,将不予核发健康码,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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