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程序 |
释义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企业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收入来源地,即:若被转让企业位于境外则股权转让所得确定为来自于境外,反之亦然。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或场所无关的非居民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且境内的支付人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应在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权责发生制)时扣缴相应的税款,具体详见国税函 (2009)6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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