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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流程
释义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一、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处理原则
    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2、依法依规,提高效率
    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加快办理。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先期办理,证缴分离
    实行“证缴分离”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单位要督促其限期缴清。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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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