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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质物
释义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因为无论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还是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都将导致主债权的消灭,而质权作为一种从权利也就自然的随之消灭了,债权人没有理由继续占有质物,因此应当返还质物。
    一、质权人有哪些权利?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三、物品质押中质权人的义务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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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