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后冻结账户被他本人知道了怎么办 |
释义 | 一、强制执行冻结对方卡里的钱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吗?法院冻结银行卡的,会及时通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二、哪些情况下会冻结银行卡冻结的情况基本上分为四种:1、银行卡个人账户涉及民事诉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个人账户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而言之——保护个人财产,方便法院判决。以诉前保全为例,如果你与他人签订了某项商业合同,你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但是在这个时候你发现对方的能力不足以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且还包含诈骗行为,这时为了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失,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在四十八小时内采取措施,冻结对方银行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样的诉前保全去冻结对方银行卡的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会接受审理:第一是必须要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就是双方必须要有经济往来且其中一方已经支付钱款;第二是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会遭受巨大损失;第三是被申请人需侵犯到申请人权益;第四,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因为法院只做形式审查,因此冻结存在风险,需要担保才能执行。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在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法院将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强制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以此来保全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但是申请人如果不在措施生效后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讼,法院将解冻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3、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依照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这一情况大多为诉讼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从法条可以看出,诉讼中财产保全可能是当事人申请,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冻结条件与诉讼前大致相同。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在冻结被告银行卡时,会依法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民事裁定书,银行收到后,将不得向被冻结方支付或转移钱款。如果法院六个月内未结案,会持相关文件继续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如果法院在六个月内结案的,会持相关文件去银行解冻,会通知当事人。4、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经法院通过依法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方便案件侦查与嫌犯抓捕等,通常会向法院提交冻结银行账户的申请,法院通过后持相关文件至银行冻结犯罪嫌疑人账户。如果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在调查完成后将及时解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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