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流程如下: 一、起诉; 二、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工作: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四、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