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南宁社保缴费基数 |
释义 | 南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在职人员按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在职参保人员本人2017年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33元/月)300%(15399元/月)的,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5399元/月)为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33元/月)60%(3080元/月)的,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80元/月)为缴费基数。即南宁市2018年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399元,下限为3080元。 南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补充大病:公司缴7.5元,个人缴0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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