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接受生效英美法采取什么原则 |
释义 |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到达生效原则是承诺书信、电报应于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于此时才成立。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采用此原则。 这一原则便于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明确划分函电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发信人承担从发出信函时起至送达收信人时止的风险,如果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在传递过程中遗失,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二、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公约采用了排除方法对货物的范围做了规定(见公约第二、三条)。凡不在公约第二、三条排除的范围内的货物均属公约适用的范围。 三、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四、中国和匈牙利之间的协定贸易虽属货物买卖,但目前不适用公约,仍适用中国与匈牙利1962年鉴定的“交货共同条件”。 五、公约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公司的习惯作法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请各公司注意。 各省经贸厅(委、局)和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要及时认真组织外经贸干部学习研究公约。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请商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直接向经贸部条法局反映。 为帮助理解公约,辽宁省人民出版社将出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一书,可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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