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欠款无能力偿还家人有责任帮还吗 |
释义 | 没有义务,不能找其父母要求偿还债务。根据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亲属作为无关第三人,不负有偿还责任。债的相对性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一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其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应当由其单独享有并承担。其个人所负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个人使用其个人财产独立偿还,亲属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债务人所欠的债务部分或者是全部无效。如果债务人去世,债务人的家属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则家属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一、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吗 保证人不是次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会因为主债权的效力变化而变化,主债权消灭保证人的责任也会消灭。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是基于与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次债务人与债权人本身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是基于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力。 所以,保证人和次债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人不是次债务人。 二、债务和债权的区别 债权是指要求他人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承担的义务。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利,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和债权是相对应的概念,两者同生共存,缺一个都无法构成一个完整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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