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误工材料具体如下: 1、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从业许可证证书;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事故前及事故发生后的工资表、或者银行代为发放工资的流水证明; 4、误工证明; 5、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从业证书或者执业证书,例如:医师证、教师证、会计证、电工证、特约维修技师证书等; 8、缴纳社保的证明或者明细单; 9、居委会证明; 10、承包合同及施工合同; 11、其他。 误工费的赔偿如下: 1、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外,如果产生合理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的,作为事故的受害方是可以向责任方提出车辆误工费索赔的,但是必须能够提供车辆因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证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如果追尾严重情况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